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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桥**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经营餐饮、农贸市场等名义,在明知其不具备相应的吸纳存款、金融经营等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向其邻居、前夫的按摩店客户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每月支付3%-6%不等的利息,共向姜姜某某、李某某等1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786.72万元,已归还投资参与人部分本金和利息,报案人经济损失491.26万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贵阳市小河轴承厂盘江农贸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借条、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和微信记录等集资参与人材料;

2.集资参与人姜某某、李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州中恒信司法审计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经营餐饮、农贸市场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6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49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司法审计意见书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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