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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薛某某(已判刑)以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开设门店、口口相传等途径宣传、推广订单消费模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6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高额提成,在本市**西路**号开设门店,通过口口相传、举办餐会等方式宣传、推广订单消费模式,向社会公众62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724000元,并将吸收的资金交由薛某某支配、使用,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205889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帮助非法吸收资金过程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904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收据、银行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4.同案犯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敬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参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集资参与人损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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