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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村。于201911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6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11日、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同年3月28日、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3月加入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先后任**财富公司南岗分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在**财富公司工作期间其个人及领导的团队销售“月满盈”、“季度盈”、“双季盈”、“年年盈”等P2P理财产品,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在哈尔滨市通过传单、电视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共计吸收82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0,361,740元,已返还存款本金人民币2,841,450元、利息人民币287,055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781,245元。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取得工资、提成及奖励共计人民币306,20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郑州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调取山东**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储资质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印件、《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宣传品复印件等;

2. 证人霍某某、颜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新宇

 2020年8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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