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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南和县**合作社会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和县**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4月14日,法人代表为李某甲,实际经营者为李某甲,杨某某为该合作社会计,该合作社注册地址为:南和县**镇**大街**路北;注册号为130527*********;经营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统一采购、供应成员农作物种植所需生产资料,农产品销售,技术推广性农资产品开发;注册金额:1094.83万元。

南和县**合作社自2009年9月14日成立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决)在没有吸储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多名代办员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村民存款,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帮助李某甲非法吸收南和县**村、**村等多地村民145人,吸收存款共计469.96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存款人自述材料、存款人身份证及存款单复印件、吸收存款明细表、南和县**合作社工商注册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师某甲、师某乙、师某丙、张某某、鹿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存款付息的形式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新

2019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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