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2********,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大道**小区**期**栋**单元**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2012年担任宜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融资部副经理期间,以为**集团融资为名,以年息20%为诱饵,与投资客户签订《联合入伙协议》方式面向公众集资,集资款并未按照《联合入伙协议》要求全部交入**集团公司,私自将所收的部分集资款用于对外投资和对外出借,涉及的集资人员达287人,涉及集资资金达118480000.00余元。2018年9月18日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计:以翠屏区公安局提供的鉴定资料为基础,通过与出借人进行债权确认后,确认杨某某从2010年开始到今向公众融资涉及的借款人数为287人,其中能确认借款情况的借款人数为281人。能确认借款情况的281人的借款本金为118480000.00元,按照资金流向类别分类,其中:杨某某以自己名义借给**集团公司的借款本金金额为46580000.00元(该部分已判);杨某某自行使用借款本金金额71900000.00元(尚未结清的借款本金金额35060000.00元加杨某某与出借人已结清的借款本金金额36840000.00元)。已归还的借款本金为37275464.00元,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为81204536.00元。支付借款利息13529906.35元,往息抵本后的借款余额为67674629.65元。
资金流向:杨某某向公众集资资金往息抵本后借款余额为67674629.65元,其中:资金流向**集团公司的借款余额为9221378.63元。杨某某自行使用借款资金余额中,以他人名义将款项借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付代持人借款余额中属于杨某某的借款余额为7850000.00元;无资金流向资料暂无法确认资金流向的借款余额为5060325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审计报告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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