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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深圳前海新黄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该公司搬至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48号金羊大厦805房经营),并设立购金宝公众号平台,在未取得银监局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销售“新手保值稳赚金9天”、“保值稳赚金45天”、“保值稳赚金90天”、“保值稳赚金180天”、“保值稳赚金360天”、“保值稳赚金730天”等理财产品以及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的形式,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曹某坚、麦某娇、肖某棠、陈某芳、吴某娇、吴某阳、陈某向、郑某学、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伦某珍、黄某欣、何某晶、万某悦、李某甲、王某双、陈某华、廖某成、黄某伟、董某宜、李某波、梁某霞、曾某辉、何某、潘某珍、胡某杰、邱某英、李某乙、王某伟、梁某娟、黄某芳等32名被害人存款共计人民币6048042.62元,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424704.3元,并在2017年12月关闭上述平台。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购金宝网页截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复函、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新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坚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专项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键婕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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