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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4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7日退回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补充侦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陈**(身份不详)合谋,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76号综合楼三楼租赁房屋,成立**分公司,*乙公司**。之后二人纠集工作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甲公司需要投资扩大酒店规模及发展主题连锁酒店为由,以月息2%为诱饵,夸大公司实力,采取当街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非法吸收黄某甲、阳某某、苏某某等195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330000元,支付利息和红包人民币336888元。破案后,除返还利息和红包336888元外,其余款项至今无法追回。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明细、借款合同、收据、现场方位图、*甲公司宣传资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庞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阳某某、黄某丁、苏某某、梁某某等176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检察官助理:龙仁平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北院特殊监区;

2.案卷拾陆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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