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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8********,汉族,大学本科,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排**号乙。2018年9月2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0月1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经营唐山市丰润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至2015年间,因该厂资金短缺或自己经营需要,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1-3分的高息为诱饵,从刘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等25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唐山宏利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合计7260000元,已经偿还本金840000元、余额6420000元尚未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又积极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截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已归还全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已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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