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屏南县**镇**巷**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屏南县**街一家门诊的二楼,单独或者伙同杨美花(已判刑)、杨美容(另案处理)组织社会不特定群众参加标额分别为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154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568.8万元。倒会后,造成存款会员黄某某、汤某某、周美香等52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8117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取的会单、屏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汤某某、周美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拾册,检察材料壹册6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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