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经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被告人杨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福建省福清市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投资股票、借款炒股等为由,以1.5%至5%不等的月利息为诱饵,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炒股、偿还到期本息等。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向被害人黄某某、林某甲、刘某甲、郑某某、伍某某、张某某、薛某某、洪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谢某某、何某某、刘某乙、陈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李某某、钟某甲、林某丁、钟某乙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252.67万元,期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约1116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00万余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云南省罗平县**汕昆高速金鸡警务室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股票账户开户信息、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林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252.67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0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陈 琳
2019年12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7册939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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