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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案)(公开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刑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8********,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服务中心长春一店(以下简称长春一店)店长,户籍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屯,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将本案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两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末,被告人杨某某担任长春一店店长。该店是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分店(后更名为*****体验中心长春一店),地址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栋*楼车库。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体模式为投资人交1280元,成为银卡会员最终连本带息获得2000元;交6400元,成为金卡会员最终连本带息获得15120元;交12800元,成为钻卡会员最终连本带息获得31520元;交19200元,成为白金会员最终连本带息获得47920元;交25600元,成为翡翠会员最终连本带息获得64320元。每天都能够获得返利,并且可以复投。

杨某某担任店长期间,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发展为宣传蓝本,以承诺短时间返本付息和免费领取商品、参加旅游等为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并上交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和投资人签订加盖有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字样公章的《***商城会员章程》,收取投资人投资,出具加盖有“*****服务中心长春一店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后变更为*****体验中心长春一店财务专用章)。

杨某某担任店长期间,负责店里全面工作,包括人员管理,上报每日业绩,联系市公司和总公司,向总公司财务人员白某某转吸收款等,共参与非法吸收78人投资1116.76万元,返利320.78万元,损失795.98万元,非法获利1280676.51元。

2018年5月2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

2、审计报告;

3、宣传材料;

4、证人潘某某、祁某某、霍某某等陈述;

5、同案犯姜某某、姚某某、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供述;

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向东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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