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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1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街道**组**号。因未履行相应义务,2018年1月26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犯罪,2018年9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6日,因被告人杨某甲不履行相应义务,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其一辆牌照为湘******的北京牌越野车,并停放在法院篮球场的停车坪内。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法院篮球场停车坪内,未经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同意许可,扳开法院锁在轮胎上的车轮锁,使用自己备用的车钥匙,私自将该辆被扣押小车从法院开走,行驶至广东。次日(27日)傍晚执行局办案人员陈某某报案,并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杨某甲要其将车辆送回。2月28日早上,被告人杨某甲将该越野车驾回浏阳,由其弟杨某乙送交公安机关发还给了浏阳市人民法院。经价格认证,该辆北京牌越野车价值人民币98800元。9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扣押车辆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车辆归还照片、执行案件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陈某某陈述;③价格认定结论书;④证人杨某乙证言;⑤被告人杨某甲供述;⑥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私自转移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十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8年11月8日

附:一、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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