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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存储爆炸物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71********,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10时许,**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小组杨某某家拆除其家老房子时在房子内发现其储存的疑似炸药、雷管。经称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储存的疑似炸药共8.6千克、雷管一枚。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炸药中检出铵离子和硝酸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5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的炸药现保存于广南县公安局曙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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