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3日16时许,刘某甲和李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处)、被害人刘某乙三人来到**镇**酒店**房间。之后刘某甲又打电话叫来了陈某某(已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及杨某某四人在309房间内限制被害人刘某乙人身自由,要求刘某乙要么还10700元钱,要么去赌博赢10700元钱回来。刘某乙不能满足其条件,后四人逼迫刘某乙写下一张10700元的欠条,并让刘某乙打电话向别人借钱来还。期间,为了逼迫刘某乙拿钱、写欠条及打电话借钱,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三人对刘某乙实施殴打,致刘某乙受伤。刘某乙在打电话向朋友借钱时其中一个朋友听出其语气不对,遂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民警于当晚23时30分许赶到**酒店**房间将刘某乙解救出来。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经祥云县公安局祥城派出所民警规劝,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到祥云县公安局祥城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分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检察官助理:钱迎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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