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高碑店市**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高碑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同案犯袁某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将何某某骗至高碑店市高二村一民宅内,被告人杨某某指使袁某某、雷某某、罗某某采取锁门、扣押手机、贴身跟随等手段将何某某非法拘禁12天,2019年5月12日被。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证明、工作说明、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袁某某、雷某某、罗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展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