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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通过探探交友平台结识,后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但二人在一起屡次产生矛盾,叶某某数次提出分手。为阻止叶某某离开,杨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在宝安区**街道**村**号**房内,使用手铐铐住叶某某的手、脚并用菜刀威胁杀害,逼迫其不许分手,叶某某当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达12小时。2020年8月9日23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房门口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铐、菜刀等物(附搜查笔录、物证复制件制作说明);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作案工具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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