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2005年9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其前妻唐某乙租住的炎陵县**镇**酒店斜对面的租房内,逼问唐某乙是否与其他男人有来往,对唐某乙实施殴打、捆绑,并非法限制唐某乙人身自由。2020年7月11日晚21时许唐某乙趁杨某某外出逃离现场。唐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3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唐某甲、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丽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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