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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毒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庭**楼**门**室,2019年4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5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3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吸毒人员。杨某某称其于2019年3月份,多次从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自己吸食。2019年4月17日13时许,民警在唐山市丰润区**城**楼**门**室杨某某家中,当场查获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五包(总重26.48克)、疑似仿六四式手枪两把、子弹九发。被告人杨某某称查获枪支及子弹系朋友崔某某(已死亡)于2014左右年交其保管,后杨某某将该枪支、子弹放于其外甥李某甲(现在逃)处,2019年4月13日,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将枪支、子弹送还给杨某某。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编号TSIF2019HJ-22-2)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疑似枪支(编号TSIF2019HJ-22-1)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送检疑似子弹九发(编号TSIF2019HJ-22-3)均为改制的六四式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玲

检察官助理:王金铭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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