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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民警根据举报,在叙永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住宅,查获其持有的三支枪支疑似物以及少量火药、铁砂等。经鉴定,上述三支枪支疑似物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被告人杨某某为保护自家秧苗免被竹鸡破坏,遂用鱼竿和鱼线制作了猎捕竹鸡的套索,并于2020年3月份的一天,将自制的套索放置土地内,撒上玉米粉作为诱饵,成功捕获两只竹鸡。经鉴定,上述两只竹鸡系灰胸竹鸡,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不具备狩猎资格,每年3到6月为禁猎期,自制套索为禁用工具,两只竹鸡已被放归山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强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78307****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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