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后山的窝棚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后山的窝棚内的床上垫子下查获枪支一支(枪支总长100厘米,木质枪托长52厘米,金属枪身长71厘米,有背带),从被告人杨某某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后山的窝棚内的床上垫子下查获射钉弹21发(黄色,长约1.5厘米)和铅坨21个(圆柱状,长约1.0厘米)。
2018年12月5日,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长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枪支和射钉弹、铅坨等赃物详见扣押物品。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