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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古陂镇******,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信丰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22 日20 时20 分许,信丰县公安局古陂派出所接到杨某报警称:其父亲杨某某有枪支并且放在古陂镇古陂村******的家中,要求派出所查处。接报后,民警持证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发现在被告人杨某某的一楼其两间卧室门后发现两把鸟铳。后民警予以当场扣押。 2019 年4 月2 日,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中送检的IFSGZ-JC-60-2019-001 3-01 自制铳枪,枪支结构完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世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信丰县古陂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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