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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施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施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月16日10时51分,施甸县公安局**派出所根据工作中获取的线索,组织警力到施甸县**镇**委会***组***号被告人杨某某住宅进行搜查,从其住宅一楼南侧柴房门后搜查出射钉枪1支,并将被告人杨某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讯问,杨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能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杨某某无严重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家耀

检察官助理:杨晓红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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