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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20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到**村委会**小学附近处理警情,民警在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同案人李某某(已科刑)等人在附近放“鱼雷”,处警民警要求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李某某随即向**派出所处警人员开枪。开枪后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4X2**现代小汽车搭乘刘某某(已科刑)等人逃离现场,途中,李某某通知张某甲(已科刑),让张某甲将藏匿在杨某某家中的枪支拿出来给他。张某甲便伙同杨某某将藏在杨某某家柴堆处的枪支取出后一起到张某乙(另案处理)家中交给李某某,随后张某甲伙同李某某等人在张某乙家门口外进行试枪。试完枪后,李某某将两支枪支交给张某丙(已科刑),让其保管,张某丙将枪支藏匿在自家房间床底下。案发后,民警在张某丙家搜出枪形物体两支。经鉴定,送检的2支枪形物体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9月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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