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5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务农,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镇**村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或者2015年,临沭县**镇**村村家盖房子,被告人杨某甲帮忙挖地基时挖出一只猎枪,后带至家中存放。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甲家中查获猎枪一支。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甲持有的松鼠牌猎枪为制式枪支。经鉴定,上述猎枪为制式猎枪,功能完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检察官助理吴静晓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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