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柏林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1980年期间,在大竹县柏家乡乌桥村(现大竹县清河镇乌桥村)村民王某某(已死亡)处获得火药枪一支后,使用该枪打过几只野兔。之后,杨某某一直将该火药枪存放于其家中二楼夹层中直至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为枪支,能实现发射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学斌
检察官助理:姜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猎枪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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