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长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将一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存放其位于屏山县**乡**村**组**号的家中,至2020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依法送检,其持有的枪支属于枪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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