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土枪在平度市**镇**村东南田地里打兔子时被赵某某发现,后驾驶三轮车逃跑至平度市**镇**村北约400米一处空置房屋,将三轮车及土枪抛弃后逃跑。次日0时10分许平度市公安局马戈庄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提取土枪一支,黑火药183克,钢豆、砂豆1080克。经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鉴定,杨某某所持土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媛媛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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