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58******,户籍地广元市昭化区**镇,现居住于**镇**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侯审。2019年11月19日因使用电网狩猎被旺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因自家包谷地被野猪损毁,从同村村民杨某良(现已去世)处获得一把火药枪,用于驱赶野猪。之后将火药枪放置于家中并长期未使用。2019年11月12日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调查杨某良与他人在旺苍县枣林乡使用电网狩猎的事实时,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供述其家中有火药枪一支,并将火药枪交给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登记表、枪支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民警到其家中调查非法狩猎事实时主动交出枪支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平
检察官助理:刘彦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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