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太平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施甸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施甸县太平镇**村委会***组住所南侧厢房二楼阁楼西南角堆放有桌子、凳子等杂物中搜出一支疑似火药枪。经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能正常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凤玲
检察官助理:张 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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