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57********,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有把鸟铳一直藏于家中。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所在村的书记梁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宣传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治爆缉抢专项行动。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其多年非法持有的鸟铳主动交给村书记梁某某,委托其将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梁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将该情况电话报警至洪江市公安局。当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赶往深渡乡集中村,梁某某将被告人杨某某委托其上交的鸟铳交给民警,办案民警依法将该鸟铳提取并扣押。后民警赶至集中村9组杨某某家中,杨某某又主动将一小瓶砂子、一小竹筒火药、25个炮发交与民警。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鸟铳为枪支。
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物证;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后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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