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身份证号码5227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4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改制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等物品,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改制枪支枪口比动能达554.0416J/cm²,认定为枪支。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淘宝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弛
检察官助理:孙雯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18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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