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家二楼卧室内查获猎枪1把,子弹4枚,钢珠1包,弹杯2包,并依法扣押。2018年10月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一把、子弹4枚,钢珠一包,弹杯两包等物证:
2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没收涉案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张海鹏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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