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黄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非法持有两支火药枪,依法到杨某某位于黄平县**镇**村**组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疑似长管火药枪两支,另查获钢珠375颗、黑火药81克、火皮11颗。经鉴定杨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疑似长管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管火药枪两支、钢珠375颗、黑火药81克、火皮11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启秀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51856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主要证据目录壹份、起诉书十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长管火药枪两支、钢珠375颗、黑火药81克、火皮11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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