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会泽县**镇**村委**组背后的山坡上一处灌木丛处捡到一把疑似枪支,后其将该枪存放于其位于者海镇钢铁村委会5组的家中。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杨某某因琐事与其哥哥杨某乙家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将其存放于家中的疑似枪支带至会泽县**镇**村委**组老年活动中心南侧的村组路上,恐吓杨某乙一方人员,后该枪被杨某乙的儿子杨某丁抢走。经鉴定,杨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某联系电话:1362967****)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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