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楚雄市公安局苍岭派出所接到禄丰县公安局广通派出所《移交线索函》。称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同日楚雄市公安局苍岭派出所民警到**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中查获1支火枪、1支射钉枪、1支气枪。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3支疑似枪支中的其中1支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363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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