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9********,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平县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乡**村委**组,现住**。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义务。同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永平县北斗彝族乡栗树坪村委会大麦地组辣子铺陡岩的石头缝中捡到一个口袋,内装有一支射钉枪、若干射钉弹和钢珠,被告人将以上物品藏匿于家中至今,期间被告人曾使用过该枪支。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妻子杨艳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杨艳梅回到父亲杨光祥家。2020年2月26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持该射钉枪至杨光祥户寻找杨艳梅并在杨光祥户闹事,期间杨某某将该枪支丢在院场上,杨文先等人发现后将杨某某的射钉枪拿走,并上交给到达现场的民警。永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永平县北斗彝族乡栗树坪村委会大麦地组杨某某户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在杨某某户查获并扣押射钉弹413枚、钢珠36枚、不规则金属坨46枚、火药疑似物0.5克。经鉴定,杨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受立案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强制措施凭证等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杨绍连等6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持枪资格而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云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9837****;
2.卷宗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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