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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3********,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兰坪县民族广场向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了疑似射钉枪零部件后,在位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家中将零部件组装成一支疑似射钉枪,后一直将该疑似枪支藏匿于家中。2020年5月19日,民警从其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收条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3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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