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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 月13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崇阳县青山镇石垅村十四组地段无持枪证持有单管猎枪放牛,被途经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持有的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崇阳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87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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