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6********,苗族,小学肄业,务农,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古蔺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古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当日,侦查人员在现场将杨某某传唤至古蔺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送检,该枪支疑似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罗燕梅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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