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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从其岳父张某某(另处)处取得一支火药枪后,将该枪支存放在彭州市**镇**村**组**号老宅羊圈中,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还使用该枪支在山区打猎。2019年12月12日,彭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2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财物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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