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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旺苍县**镇**村**组**号的住房里搜查出两支火药枪疑似物、一支改装射钉枪疑似物。经鉴定,前述三支枪支疑似物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均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杨某某称两支火药枪系其父亲去世后遗留下的,改装射钉枪系从网上购买的射钉枪及配件自行改装而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杰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旺苍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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