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74********,藏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马尔康县供销社购买一支“松鼠猎枪”,至案发一直未办理持枪证而非法持有。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松鼠猎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优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马尔康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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