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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6********,哈尼族,文盲,务农,群众,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弄**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0月14日由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坝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多年前,被告人杨某某在墨江县**镇**村“七星街”向一陌生男子以200元购买得一支火药枪。2019年10月4日,墨江县公安局民警从杨某某家卧室门后面查获一支火药枪。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扣押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墨江县**镇**弄**组**号;联系电话:1519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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