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69********,汉族,不识字,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冬,被告人杨某某从同村秦某某处获得秦某某之父亲何某某逝世后留下的自制火枪一支,并一直存放于家中,欲用于看护庄稼。2013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将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2月26日

附:1、案卷二册;

2、证据材料三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在宁强县******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