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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9日,用账号1529338****,密码:3*****,昵称:知足常乐。在拼多多上购买外径16mm内孔6.8mm,长度1米的黑色无缝钢管一根,在桥头五金门市部购买射钉器,子弹(圆珠子),之后自己组装了一支射钉枪。2019年5月8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甘)公(刑)鉴(痕迹)【2019】177号,该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2)被告人杨某某在桥头镇丰坡村丰坡桥的桥下面捡到老火枪一支,怕以后被枪的主人发现就把原来的木枪托给烧了,自己重新做了一个木枪托安装上。之后杨某某拿这支枪去打过两次野鸡,后将该枪藏在了家里二楼靠右房间里。2019年5月8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甘)公(刑)鉴(痕迹)【2019】176号,该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枪支配件交易情况照片、枪支照片、杨某某指认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娟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2件(枪支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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