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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崇义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杨某某曾用于打猎的猎枪一支。经赣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的枪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鉴定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瑞正

                                 检察官助理:卢 韵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扣押的枪支等涉案物品暂存于崇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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