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54********,傣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枪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1978年(具体时间不详)在**乡供销社以4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火药枪,1997年以前杨某某曾使用该枪支进行狩猎,之后便未再使用过该枪支,也未主动上交,而是让其儿子杨某某(甲)将枪支藏匿于其居所的通风口夹层中。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该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8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涉案枪支被扣押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仑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