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65********,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从盐源县树河镇他人手里拿了一支射钉枪到盐源县**镇**村**组**号家中。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射钉枪一支,并将其当场抓获。经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刚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