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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86********,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8年7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要其同学谢某某通过网购购买组装气枪所需的零配件并为其组装成一把滑膛式气枪,被告人杨某某将气枪放置于家中供其外出打猎使用。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的同学何某甲(已判刑)在杨家看到此枪,要求被告人杨某某也为其组装一把,被告人杨某某表示同意并向谢某某问明网购及组装方式,其后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甲通过网购购买组装气枪所需的零配件,8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将其组装成一把滑膛式气枪并放置于家中,8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气枪交给何某甲。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何某甲的规劝下向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雨母山派出所投案。

2018年7月13日,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衡公物鉴(痕检)字【2018】218号鉴定书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持有的二支气枪均为以气体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枪支照片、聊天记录、淘宝购买记录、支付宝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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