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57********,高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小区**幢**单元**楼**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由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民警在杨某某家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疑似枪支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9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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